陈弘毅教授 SBS, JP

Albert_Chan陈弘毅教授在1980年於香港大学取得法律学士学位,在1981年於香港大学完成法学专业證书课程。1982年,陈教授取得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比较法学)。陈教授于1984取得香港律师资格,同年成为香港大学讲师,并於1993-1997年任香港大学法律系主任,于1996-2002年任法律学院院长。
 
陈教授被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山大学,澳门大学,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授予 “荣誉教授”称号。 陈教授同时为臺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学术谘询委员会委员。
 
除了在学术上卓越的成就,陈教授热忱参与公共事务。陈教授于2002-2008期间担任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委员,2008-2009期间担任公务员离职就业检讨委员会委员,2005-2012期间担任香港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於突出的贡献,香港政府於2010年授予陈教授银紫荆星章。
 
陈教授自1997年起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基本法委员会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建立的宪法性机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的解释提供权威性建议。
 
陈教授同时担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为中国最权威的法学研究机构,经常性地为中央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意见。於2015年, 由最高人民法院所主办的中华司法研究会选任陈教授为该会常务理事。